2. 氣候與能源治理目標與策略,總共 25 分

地方政府作為氣候與能源治理的行動者,若具有多樣化的政策與治理工具,將具有高度影響力帶動地方能源治理並落實能源轉型。因此評比小組以是否提出能源與氣候治理中長期目標、法規與行動策略三大面向,進行了解與對話,並釐清地方政府可能遭遇的困境與挑戰。

項目分數項目說明

提出中長期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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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針對未來數年地方能源與氣候治理的發展方針,制定具體指標、目標與發展策略,諸如擬定中長期減量目標、邁向淨零的地方策略等,有助於檢視地方能源治理的進展、效益評估與目標落實程度,使相關政策能有延續性與累積性,並訂定定期檢討年限,以此擘畫更完善之地方能源治理發展藍圖。

能源與氣候治理相關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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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能源政策之推動必須要有相應的法規工具,以落實能源轉型與能源政策的地方化,諸如能源與低碳自治條例、綠建築自治條例、再生能源設置辦法等,並有相應的細部執行辦法,內容應含括相關權責分工、能源相關計畫之規劃、公民參與機制、預算規劃與分配則等架構,作為各項行動之推動依據。

能源與氣候治理行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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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與氣候治理目標必須搭配縝密的行動策略部署,以及穩定的資金來源等,包括中央補助經費以及地方自籌款,方能在資源分配與分工、擬定相關計畫、措施與行動策略等面向,將中長期目標加以具體化及可操作化,增進政策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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