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民間參與機制,總共 32 分

地方政府應在氣候與能源政策計劃中,細緻設計不同社會網絡與市民參與的機制,逐步讓更多公民成為計劃推動的協力者和參與者。同時,地方政府也需建立與公民溝通的平台,擴大尋求民間各領域的互利合作,讓能源與氣候行動成為一場社會動員。

項目分數項目說明

政策制定過程納入民間參與之程度

10

在制定氣候與能源政策時,地方政府應納入民間團體、外部專家、企業與社區代表的協調與決策機制(如:公民參與委員會等),共同商擬計劃推動的方向、目標、範疇、做法、民間資源與創新可能性,並訂定出清楚的願景指標。

捲動不同類型電力使用者的機制設計

9

地方政府在既有的能源政策與未來規劃中,應針對不同電力使用者(如:各類型社區、辦公大樓、學校、大小商家等)設計不同的節電措施,讓不同類型社會網絡與市民群體都能被政策機制捲動。

捲動不同類型綠能發電者之機制設計

9

公民參與為能源轉型中重要一環,地方政府在規劃綠能發展計畫時,除了考量再生能源廠商外,也應透過社區營造機制、營建法規與區域規劃政策,結合綠能推廣與治理,設計具體協助市民參與的方案,諸如在公或私所有之空間發展公民電廠,或是更廣泛的市民參與發電計劃。

氣候、能源治理與公益性的結合

4

地方政府在制定氣候與能源政策時,應將社會公益納入考量,例如:注重公正轉型、能源貧窮、在地綠色就業及相關產業發展等,將使政策的推動具有更好的動力,效益也更具價值。本項目將綜合評比既有成果與未來政策規劃。

Last updat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