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結
綜合上述第一節與第二節的分析可以發現:目前四大永續獎的評選制度都有可改善之處,尤其是在透明度的部分。如第一章所強調的,永續獎的意義不只是單純地表彰那些真正投入永續作為的企業,「頒發獎項」的行為本身也乘載著社會責任,代表著主辦單位是以能受外界公評的評選制度,以嚴謹的流程與選拔標準來挑選真正的永續楷模。因此,獎項的主辦單位有責任維護評選制度的「透明度」及其選拔流程的「嚴謹度」,以建立獎項的公信力與正當性。主辦單位可在「參賽資格」、「評審遴選流程」、「評審方式」、「評選標準及配分比重」、「授獎比例」等上述項目精進,以下提供具體建議:
將企業的法遵行為納入參賽資格,而非僅是要求參賽企業於報名資料中自我揭露或是列為評選標準之一。遵循國家的法律規範應視為企業永續作為的基本底線,特別是由政府部門頒發的永續獎,其象徵的殊榮往往高於民間單位所頒發的獎項,因此更應嚴加把關參賽資格,將守法視為基本要求,且不允許企業以分廠名義參賽。
公開評審的遴選方式,包含利益迴避原則、遴選標準及流程。
在評審方式上,主辦單位及評審委員應說明其如何檢驗企業永續聲明,包含其繳交書面資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
公開評選標準及配分比重,以利社會各界瞭解主辦單位是否確實滾動修正評選指標、追上國際永續趨勢及國內政策推動。且主辦單位應說明受評企業(至少是獲獎企業)在各項評等標準上的表現,包含表現良好及有待改善的部分,而非僅在得獎專刊中單方面地敘述企業表現優良之處。
控管授獎比例,選拔出真正實至名歸的永續企業,若當年度參賽企業的實質永續績效不佳,獎項應從缺,如此可避免頒獎浮濫、獎項鑑別度有疑慮的問題,避免成為企業漂綠推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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