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報告採用的法遵檢視邏輯與機制說明
環保法規檢視三步驟:
先從獲得四類永續獎的製造業名單中,以「透明足跡」網站彙整的環境部「列管事業污染源裁處資料」,篩選出2022年有違反環保法規紀錄的企業。
再從違反的環保法規中,篩選出有違反排放空氣或水污染相關的法條。必須說明的是,部分法條涉及違規範疇較廣,可能有造成污染之風險,並不一定已產生污染事實,因此此篩選機制僅是縮小範圍,找出可能因排放污染被開罰的企業,並不一定有污染事實。因此,再從裁處事由逐筆確認可客觀認定有污染事實的違規事件,找出確實涉及排放污染的違規企業,倘若裁處事由填寫不夠清楚,難以客觀認定的則排除不計。
最後再把違規時間拉長到2019-2022年,篩選連續四年皆有違反上述「排放空氣或水污染」相關法條的紀錄,以此逐筆確認是否有長期污染及同一法規累犯的事實。
勞動法規的檢視機制相對單純,受限於政府公開資料不足,僅能以勞動部「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及職安署「重大職業災害公開網」的資料,篩選得獎企業2022年是否有違反「勞動基準法」、「職業安全衛生法」及發生重大職災。根據國內外許多評鑑指標,勞工安全應檢視重大職災死傷及失能率,但受限於政府公開資料僅有職災死亡資料,因此本報告僅能計算發生重大職災死亡事件,且「違反勞動法令事業單位查詢系統」除了缺乏處分情形,不同處分案件的資料揭露品質也不一致,許多違規事件難以明確判斷其嚴重程度,因此本報告僅能計算違規次數,期許未來政府相關單位能公開完整職災及違規紀錄。
以下詳列本報告採用排放空氣與水污染相關之法條:
違反空氣污染防制法
排放超過管制標準造成污染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0條及各項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2條第1項及各款
揮發性有機物空氣污染管制及排放標準第13條第2項、第14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第1款、第29條、第29條第1項第2款、第32條第6款、第36條第1項
固定污染源空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第2條、第2條第1項、第7條、第8條、第13條第1項第1款
固定污染源戴奧辛排放標準第5條第1項
中小型廢棄物焚化爐戴奧辛管制及排放標準第5條、第7條第3款、第7條第1項第3款、第9條第2項
防制設備問題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23條及各項
發生緊急事故
空氣污染防制法第33條第1項、第3項、第4項
違反水污染防治法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第7條第1項、第7條第1項第1款
水污染防治法第18條之1第1項、第2項、第4項
水污染防治法第28條第1項
水污染防治法第30條第1項第1款、第30條第1項第2款、第30條第1項第4款、第30條第1項第5款、第30條第2項
水污染防治法第32條第1項
水污染防治法第34條第1項
水污染防治法第36條第1項、第2項
水污染防治法第40條、第40條第1項、第2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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