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國家永續發展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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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行政院國家永續發展委員會(以下簡稱:永續會)主辦的國家永續發展獎迄今已舉辦十九屆,是四個獎項中唯一有明確要求「」的企業不得參賽的主辦單位,但也是唯一一家允許企業可以用分廠(行、店)或分公司代表來參選的獎項(惟當年度以一個分廠(行、店)或分公司為限)。該獎項的評選委員主要由永續會的民間委員、工作圈與秘書處推薦的代表共同組成,主要透過參賽企業的書面資料及其現場的簡報詢答,視情況可能會有實地訪查,來企業整體的永續表現。最終遴選出「大型企業」及「中小型企業」獲獎者,獲獎比例上限為該類別參選單位數量的三成。
表2-1、國家永續發展獎優缺點簡評
項目 | 優點 | 尚待改善 |
---|---|---|
參賽資格
排除三年內重大違規者(見附錄四的檢核清單),且有要求曾經得獎者須檢附前次得獎後在永續發展進程上之創新典範實績。
企業可選派分廠(行、店)或分公司代表參選,(惟當年度以一個分廠(行、店)或分公司為限),因此若企業的A工廠有法律違規,可以B工廠來報名參選。然而該作法可能會讓外界目光聚焦在B工廠而忽略了企業在A工廠的治理責任,且評審可能也難以區分企業與工廠之間的權責與資源分配,恐讓參賽企業之間面臨不公平競爭之虞,因此建議調整為以企業為單位參選。
評審組成
列名參選企業之負責人、董事及監察人、職員,依迴避原則不得擔任各階段評選委員,且公開評審委員名單,因此評審是否具有專業能力,可受公評。
僅簡要說明評審的遴選方式,未說明其用何種標準來選拔評審委員,以確保委員的專業度、適切性及代表性。
評選方式
書審與現場簡報(進入複選者)。會議簡報時間為25分鐘的企業簡報,25分鐘的詢答QA,並得視需要實地訪察。
未清楚說明如何檢驗企業所提供的資料,以確保資料的真實性及完整性。
評選標準與權重分數
完整揭露評選的面向及配分權重(見附錄四,表6-4-1)
評選項目:「足資驗證之量化或質化佐證資料」佔配分10%有不合理之嫌。因為在前兩項的評選項目「推動成果是否對臺灣永續發展目標/淨零目標有其貢獻(10%)」、「推動成果是否有助於促進2050淨零排放目標(10%)」,企業本來就應提供足資驗證之量化或質化佐證資料。
其他
提供落選者改善建議(書面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