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氣候行動

積極節能、減少化石燃料使用,並轉型至再生能源,是常見的溫室氣體減量策略,亦是國際氣候組織在評鑑企業氣候績效的重點項目。因此這部分我們也挑選了「能源效率」與「再生能源」兩大面向,檢視其過往表現與未來規劃。

  1. 近三年的能源密集度(2019-2022年)平均進步幅度達到2%:因各企業在永續報告書中揭露的節能計算方式不一,為求資料的統一性及可比較性,我們計算了所有企業能源密集度(能源總消耗量/總營收)的進步率來進行分析。因我國工業部門近幾年的能源密集度年均進步率已達2%,因此我們認為取得永續獎及氣候領袖獎的企業,其能源密集度的年均進步率也應達到2%,才符合最低門檻。

  2. 中期(2030年)的平均年節能率或年節電率大於1%:在企業中長期的節能目標設定上,考量到我國長期以來均已針對耗能產業及用電大戶訂定節能/節電目標(節電1%),且已在淨零關鍵戰略中的「節能」戰略表示將強化節能相關法規(如:節能目標倍增),因此我們認為取得氣候領袖獎的企業,其未來的年節能或年節電率目標也至少要維持在2%的水準,而取得其他永續綜合獎的企業未來的年節能或年節電率目標則是需大於1%。

  3. 2022年的再生能源或再生電力使用量,佔其總能源/電力使用量的比例,或是再生能源/儲能設備的建置量,是否已超越法規課予之義務:台灣於2021年生效的《一定契約容量以上之電力用戶應設置再生能源發電設備管理辦法》(俗稱用電大戶條款),要求用電大戶(契約容量5000瓩以上者)需在五年內,即2026年以前完成其契約容量之百分之十的再生能源設備建置(或設置儲能設備/購買憑證/繳納代金)。而在部分縣市的自治條例中,該規範更為嚴苛且更早實行(如:台南市2016年便針對用電契約容量達800瓩者,要求其必須建置契約容量百分之十的太陽光電系統)。因此我們認為取得「氣候領袖獎」的排碳大戶,必須完整說明在既有法規之上,其額外取得的再生能源/電力(含憑證)使用量,佔其總能源/電力使用的比例,或是有足夠的量化佐證說明其額外投入的再生能源、再生電力(含憑證)或儲能設施容量。唯有行動已超越當前的法規義務者,才是實質的氣候領袖。而取得其他永續獎及永續綜合獎的企業,則是檢視其是否符合當前法規課予用電大戶條款之義務。

  4. 中期(2030年)的再生電力目標是否超越國家目標及法規課予之義務:在企業中長期的再生能源目標設定上,考量到全球再生能源的快速發展、企業客戶與投資人對企業的氣候行動壓力,以及台灣政府目前訂定的再生能源目標(再生能源佔2030電力結構的30%),我們認為取得「氣候領袖獎」的企業,其2030年的再生電力目標也應在30%以上,而非氣候領袖獎但取得永續綜合獎的排碳大戶,則是必須說明在法規義務(契約容量之百分之十)之上的額外再生能源目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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