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氣候相關資料透明度

各國政府、投資人以及各大國際組織近年皆強調氣候相關資料透明度的重要性,且有越來越多的項目從過往的自願性揭露轉為法規強制揭露,因此,我們也參考了各國與各大國際組織認爲企業應揭露的項目,從中挑選了四項:

  1. 揭露近三年範疇一及範疇二的排放量及削減率,與範疇三主要類別的排放量:排碳大戶應完整揭露範疇一及二的排放量已是國際普遍共識,我國環境部自2016年起即針對特定高碳排的行業或排碳大戶之製造業者,要求其盤查溫室氣體並登錄於國家平台,惟對範疇三的部分尚未有相關要求。但考量到近年來國際上對範疇三的揭露與減量要求越趨重視,因此我們認為取得氣候領袖獎的排碳大戶,不能只是公開報告其範疇一及範疇二的排放量及削減率,也必須盤查與揭露其範疇三主要類別的排放量,而取得永續綜合獎的企業,則是至少需揭露範疇一及二的排放量

  2. 說明再生電力的取得方式或是其他有助於再生能源發展的相關機制:多數的國際氣候倡議組織認為企業應盡可能地支持再生能源發展,例如生質能、地熱、光電與風電、小水力等,但也強調該發展機制必須同時納入當地的環境生態與在地社區權益,因此建議企業的再生電力取得應以自發自用為優先(如:自身工廠屋頂或用地建置太陽能板或儲能設備),其次是協助所屬國家或地區的再生能源發展,例如:與當地的再生能源業者簽署長期購電協議、額外投資支持所屬其他地區/國家的環境友善再生能源佈建等,再其次則是購買國內外的再生能源憑證。再生能源的發展需要企業與多方利害關係人合作,而非一味被動地等待各國的再生能源政策到位。因此我們認為取得永續獎及氣候領袖獎的企業,也必須完整揭露其再生電力的取得方式,或是說明其協助國內外再生能源發展的機制為何。

  3. 揭露近三年能源或電力總消費量及成長變化:雖然前述的能源效率與再生能源指標有助於了解企業在能源管理的作為,但其多為相對目標,而非絕對目標,因此,揭露「企業歷年的能源及電力消費量或成長變化率」有助於利害關係人更精準的了解企業的能源需求管理及相關的潛在風險,該指標亦是「TCFD氣候相關財務揭露」的建議說明項目,也是我國法規「上市公司編製與申報永續報告書作業辦法」針對特定高耗能產業的揭露指標之一。因此我們認為取得永續獎及氣候領袖獎的排碳大戶,也必須完整揭露近年的能源或電力總消費量及成長變化。

  4. 說明關鍵減量策略的執行時間點、進展狀況與減排貢獻量(此指標僅適用於石化、鋼鐵與水泥業):考量到石化、鋼鐵與水泥業的產業特殊性,若只是觀察其能源效率或再生能源的表現,並不足以全盤了解其在氣候行動的實質進展,因為其大多需要轉換為低碳製程,或導入綠氫、CCUS等技術才能實現大幅度的減排。因此我們認為若是石化、鋼鐵或水泥業的企業取得氣候領袖獎,必須對其關鍵的減量策略(製程轉換或導入綠氫、或CCUS等技術)進行說明,包含已經投入研發或預計執行的重大策略、當前進展、預期帶來的減排量、預計執行的時間點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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