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開明確地宣佈氣候承諾

已開發國家及大型企業應承諾在2050年前達到範疇一與二的淨零排放,並且訂定具企圖心的中期(2030年)減量目標、定期檢視減量計畫並說明進展狀況。聯合國以及部分國際倡議組織表示2050年的淨零承諾範圍應涵蓋到範疇三,且訂定範疇三減量目標,但不少台灣企業尚未完成範疇三主要類別的盤查、或是訂定減量目標,因此本報告目前僅強調企業範疇一與二的氣候目標,使用的指標包含以下兩者:

  1. 承諾在2050年或更早實現淨零排放:自巴黎協定之後,國際上有越來越多的國家承諾2050淨零目標且訂定相關的政策法規,台灣政府也在2021年地球日宣布2050淨零排放目標,且將該目標入法(氣候變遷因應法)並陸續推出相關淨零政策,因此我們認為取得永續獎及氣候領袖獎的企業,也應公開承諾2050淨零。要強調的是,本報告認為有在永續報告書中提到「2050(或在更早之前)達到淨零/碳中和目標」的企業才是有明確的公開承諾,其他模糊性的字眼如:「配合/響應政府2050淨零政策」、「共創2050淨零」、「參加產業碳中和聯盟」均不符合本指標對於「公開且明確」的定義。

  2. 2030年的氣候目標是否不低於國家目標(24±1%)或是有取得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根據IPCC的研究報告,若要守住巴黎協定的1.5°C氣候目標,那麼2030年的全球溫室氣體需減量43%(相較2019年)。我國目前訂定的2030年減量目標為保守的24±1%(相較2005年),然而,總排放量佔全台七成的六都,均設定2030年較2005年減量30%以上的目標,且總排放量占全台近四分之一的台塑集團、中油與部分高碳排的電子業者,也已提出高於24%的2030目標。因此,我們認為取得「氣候領袖獎」的企業其2030年的減量目標至少要在30%以上,或是有取得2030年的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方符合「領袖」之意。而取得永續綜合獎的其他企業,我們對其的要求則是不低於國家目標(24%),或是有取得短中期的SBT。 由於各企業的減量基準年不一,因此我們重新計算了所有企業2030年的減量目標與其2019年自身排放量的差異,以評估其是否有達到本指標所列的30%或24%。要強調的是,此指標為「絕對減量目標」,非相對目標(碳排密集度目標)。即:2030年範疇一及二的目標排放量需較其2019年的排放量減少,因此若企業僅提出產品碳排放密集度(tCO2e/噸單位產品)或營收的碳排密集度(tCO2e/美元)減量目標,或是將2030目標與BAU情境目標(無任何作為下的基線目標)作減量對照,皆不符合本指標的定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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