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TCSA台灣企業永續獎之「氣候領袖獎」整體表現
TCSA氣候領袖獎是我們分析的獎項中,唯一聚焦於企業整體氣候績效的獎項,因此本報告的氣候指標也以更嚴格的標準對獲獎者進行檢視,以分析這些得獎企業是否符合我們對氣候「領袖」的期待。
首先,在資料透明度的指標上,氣候領袖獎的獲獎企業皆能達成前三項的透明度指標(指標7、8、9),顯著優於綜合績效獎得獎企業的整體表現。
在減碳目標上,獲得TCSA氣候領袖獎的11家公司雖皆有提出淨零承諾,但僅有日月光、元太科技、遠東新世紀與中石化這4家公司,達到中期目標減量30%的指標,佔比不到兩成。由於我國目前的2030國家減量目標為24±1%,此遠低於聯合國建議的減碳目標,已受到外界諸多批評,因此本報告訂定碳排大戶的減量目標,需達到30%以上,才能被稱為積極。然而,若我們以聯合國建議的2030年較2019年減量43%為標準,11家獲獎企業中,將只有元太科技與日月光達到標準。台灣的碳排來源高度集中於製造業排碳大戶,排碳大戶若沒有規劃更積極的減量目標,將使得國家目標無法往更合理的方向修正。因此,被稱為「氣候領袖」的企業,應當起到表率作用,訂定更嚴格的中期減量目標。
在能源效率提升的表現上,11家獲得氣候領袖獎的企業中,有6家達成「2019年起能效年均進步率2%」的指標,佔比54.5%,較所有獲得TCSA永續綜合獎的排碳大戶64%的達標率要略低一些。在未來的節能承諾上,僅有元太、日月光與遠東新三家企業明確承諾將年節能(電)率維持在2%以上。氣候領袖獎是專為氣候議題設立的獎項,而能源使用與溫室氣體排放密切相關,理論上得獎企業的節能指標,應該要更優於永續綜合獎的得獎者,然而結果卻並非如此,因此本報告呼籲主辦單位及參賽企業應更重視節能議題。
最後,促進再生能源的發展也是排碳大戶的重要責任之一。這些獲獎的企業無論電力排放在其總碳排中的佔比多少,皆是受到法規規範的用電大戶。即使一些企業目前的碳排結構是以範疇一的化石燃料燃燒排放為主,在淨零轉型的過程中,此製程將可能轉向電氣化,以再生電力進行生產,因此這些企業仍須積極佈局再生能源發展。因此,獲得氣候領袖獎的企業,皆應展現其對再生能源電力發展的企圖心與責任感。然而,11家得獎企業中,只有4家2022年度的再生能源/再生電力佔比已經達到自身總能源/總電力使用的10%,也只有5家企業提出的2030年再生能源目標高於國家提出的30%。可見多數得獎企業對於發展再生能源的企圖心仍相對不足,應進一步說明其在再生能源發展的策略規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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