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錄三、國家永續發展獎要求報名企業填寫的「近三年無重大法律違規檢核聲明表」

資料來源:112年國家永續發展獎選拔表揚計畫附錄二(P.8-P.9)

檢核項目備註

1.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經稅捐稽徵機關曾依稅法規定處以暫停營業或停止營業之處分者。

2.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納稅義務人(或企業負責人)曾因逃漏稅捐,而受判刑確定者。

3. 報名截止日期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有已確定之稅捐或罰鍰,未依規定繳納,經稅捐稽徵機關移送法院強制執行者。

4.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事業單位負責人或其所屬員工因執行業務,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徒刑處分,判決確定者。

5.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歇業、撤銷或廢止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工廠之登記。

6.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於同一年度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累計被處新臺幣三百萬以上罰鍰。

7.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全廠停工或全營業場所停業達一個月以上,或處部分停工或停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8.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環境保護法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處分後自報停工、停業改善經查證非屬實或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者。

9.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相關法規,遭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命令歇業、撤銷或廢止公司、商業、有限合夥、工廠之登記。

10.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於同一年度因違反職業安全衛生法,累計新台幣一百萬以上罰鍰者。

11.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相關法規,受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全廠停工或全營業場所停業達一個月以上,或處部分停工或停業達三個月以上者。

12.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相關法規,經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處分後自報停工、停業改善經查證非屬實或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者。

13.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發生下列重大職業災害者:

(1)死亡一人(含)以上者。 (2)罹災人數在三人(含)以上者。 (3)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三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含)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14.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事業單位雇主曾因違反相關勞動法規受判刑確定者。

15.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於同一年度因違反勞動基準法、勞資爭議處理法或勞動相關法規,累計新台幣一百萬以上罰鍰者。

16.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發生屬於「處理重大勞資爭議事件實施要點」範圍之「重大勞資爭議」事件者。

17.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於同一年度因勞工保險、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欠繳保費、高薪低報,致違反勞工保險條例、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全民健康保險法等法規,累計被處新台幣一百萬以上罰鍰者。

18. 報名截止日前三年內及審查期間,曾因違反食品安全管理法規、藥品安全管理法規、醫事管理法規及生物科技管理法規,經主管機關按日連續處罰逾九十日,處分後自報停工、停業改善經查證非屬實或二次限期改善仍繼續違反者。

※ 依據前揭所述,本公司確已真實自我揭露;如有不符,願負一切責任並放棄申請資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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