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小結

本報告統整國際上的氣候評比指標,並結合台灣政府目標與法規要求,試圖建構適用於台灣企業的氣候評比架構。考量到國內永續獎項評比可分為綜合績效評比,與針對特定領域永續績效的評比,因此本報告也分別訂定了適用於「製造業排碳大戶」的綜合績效與氣候領袖獎項的評比指標,包含了淨零與中期減量承諾、能效提升、再生能源發展與氣候相關資料透明度等不同面向。期待台灣各永續評比獎項能參考此一架構。促使有意參與評選的企業能真正瞭解自身在氣候行動上的不足,進而加以改善。

本報告分析結果顯示,在永續獎得獎的排碳大戶中,絕大多數企業能符合最基本的透明度指標。然而在所有獲得永續獎的企業中,僅有八家企業2030年中程碳排減量承諾達到30%,且不到一半的企業達到國家設定的24%減量目標。在近三年的能源密集度進步率上,獲獎企業有近7成(26家)達成年均進步2%的目標,整體表現較佳。然而在未來節能率承諾上,僅有八家企業明確承諾將於中長程達成每年節能(電)2%目標。在再生能源指標上,獲獎企業中僅有八家在2022年已經達成10%以上的再生能源使用或已達成用電大戶的再生能源法規義務。在再生能源承諾上,獲獎企業約一半(20家)承諾將於2030年達成15%以上的再生能源使用比例,但其中僅有九家達成承諾達成2030年30%再生能源的高標。整體而言,獲獎企業除了在過去三年的平均節能績效及氣候相關資料透明度表現較佳以外,在其他指標的表現上仍有進步空間。

本報告提出的指標不只適用於得獎企業,亦適用於在臺灣所有碳排大戶。依據本報告的研究成果,我們對臺灣碳排量較高的企業有以下建議:

第一,企業需及早規劃更積極的溫室氣體減量階段目標及減量路徑,才能有效因應未來國際供應鏈規範與國家法規加嚴可能產生的轉型風險。

第二,持續提升能源效率,並提出足夠積極的中長程節能承諾。去年COP28的大會裡,「2030年前再生能源裝置容量增至3倍、能源效率倍增(相當於年均進步率從2%提升至4%)」已得到上百個國家的響應。排碳大戶實可一同響應COP28的決議,積極推動節能/節電,這除了可以抑止能源消費及其伴隨而來的碳排量之外,更能協助降低各項能源開發案(不論是化石或再生能源)對地狹人稠的台灣帶來的環境負擔。

第三,在更積極發展再生能源的基礎上,加強再生能源資訊的透明度。我們發現大多數企業雖符合本報告設定的再生能源透明度指標,說明了再生能源可能來自自發自用、購電協議、購買憑證等來源,但未詳細說明不同再生能源佔多少的比例。而針對跨國企業,也應針對如何協助再生能源發展較緩慢地區加速再生能源建置,提供更清楚的規劃說明。目前已經有許多國際評比納入這些透明度要求,企業在資訊揭露上也應盡早因應。

第四,本章在最後的產業別綜合討論,指出被台灣視為國安戰略產業的半導體業得獎企業,在減排與再生能源發展承諾上仍然不足。而難減排產業在溫室氣體減量規劃上,存在企業自行列舉的減量措施,難以與中長程減量目標相連結的問題,使外界難以判斷這些企業的既有規劃是否足夠積極。

另外,本研究發現,雖然許多得獎排碳大戶已完成範疇三溫室氣體盤查工作,但大多數尚未提出具體的範疇三溫室氣體減量承諾。這些得獎企業許多都在產業鏈中扮演核心角色,除了自身減碳外,也應更進一步扮演與上下游廠商積極議合,帶領他們共同達成淨零目標的領袖角色。

最後,本報告也呼籲主管機關—經濟部,應積極協調整合各部會,提出上位性的產業低碳轉型戰略,並具體說明六大產業(石化、鋼鐵、電子、水泥、紡織、造紙)的階段性減碳目標、轉型路徑,且定期公開進度報告。同時,也須訂定明確的監督檢核機制、積極的政策工具及支持機制,來加速企業的淨零轉型。這包含:碳費開徵、強化用電大戶的再生能源使用義務、年節電(能)率1%倍增、可創造綠色需求的「低碳公共工程採購」、推動綠色生產的「碳差價合約」,以及有助於推動綠色金融及後續政策研擬的「永續經濟活動指引」、「企業/產品氣候相關資訊揭露與品質提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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