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企業「氣候績效」檢視方法與綜合評析

鑑於氣候緊急、全球暖化加劇,2050淨零碳排已是全球共識。因此,四大永續獎也有將企業的氣候績效納入評選項目,例如:國家永續發展獎2023年該項目的權重配分達40%(見附錄四,表6-4-1),TCSA永續綜合績效獎,氣候治理及其相關的能源管理績效則是佔15%(氣候治理與行動12%,能資源管理措施3%),天下與遠見雖未清楚說明企業氣候行動在該獎項上的評分權重,但也有在其評選構面中納入溫室氣體盤查、碳管理、能源使用、氣候治理等項目。值得注意的是,四大獎項的評選標準與前述第一章提到的國際反漂綠趨勢及檢核指標(見附錄一、二)最大的差異在於:後者為企業的氣候承諾劃下了不可違反的紅線,即可靠的淨零目標「必須具備」的項目,諸如2050淨零承諾、2030中期減量目標訂定需與1.5°C目標保持一致、逐步淘汰化石燃料並擴大再生能源規模、建立可靠的轉型計畫及去碳化策略等。因此,若企業的淨零承諾未伴隨著上述具體內容,那麼該承諾極有可能只是流於形式,而有漂綠之嫌。然而,四大獎項的設計及評量標準仍多是遵循傳統的企業社會責任「表揚」思維,透過比較企業目前的作為,選出「相對表現佳」的企業來授予獎項,以鼓勵更多企業精進其表現,因此,主辦單位普遍不會如聯合國或是國際各大氣候倡議組織一樣,為企業的氣候承諾或是過往績效訂下必須達到的標準,將未達到該標準的企業排除在授獎範圍之外。

有鑑於此,為了能確實檢視受環境部列管的「」之氣候績效,本章節決定不使用四大永續獎項的氣候評選標準,而是以更具公信力的標準來進行檢視、建議,於是我們參考了聯合國「誠信第一(Integrity Matters)」報告提供的檢核清單,以及國際知名非營利組織在評鑑企業氣候績效時的常用指標(附錄一、二),同時考量台灣當前政策法規的情境脈絡,從中建立了三大面向,共十個指標來檢視獲頒永續獎的的氣候績效,以盡可能地將國際淨零趨勢及台灣本土脈絡納入考量。以下進一步說明十個指標的內涵及選用原因:

表4-1、氣候領袖獎/其他各類永續綜合獎應達到的氣候指標

氣候領袖獎(TCSA)其他各類永續綜合獎

指標1

承諾在2050年或更早實現淨零排放(範疇一+二)

相同

指標2

2030年的減量目標必須在30%以上,或是有取得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

2030年的減量目標不低於24%,或是有取得科學基礎減量目標(SB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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