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深化再生能源的市民參與、市民共享
在2050淨零目標下,再生能源將成為市民日常生活的一部分,地方政府如何讓民眾在日常生活以低門檻參與再生能源與公民電廠,是能轉盟認為推動再生能源社會溝通不可或缺的一環。此外,透過市民的參與、提升認同,也能同時增加再生能源的政策穩定性。
地方政府如何更積極協助民眾參與再生能源
建立再生能源資訊傳遞平台 地方政府應建立整合性的再生能源資訊平台,以利民眾查詢相關資訊。此平台內容應以方便閱讀、好查詢、圖片為主的呈現,包括 (1)政府相關補助, (2)生活化的節電資訊, (3)屋頂光電的介紹, (4)區域的光照時數, (5)屋頂太陽光電自發自用與儲能, (6)屋頂太陽光電的維運, (7)回收機制, (8)可計算屋頂太陽光電坪數、裝置量、預估成本與躉售回本等簡易計算公式等內容,讓民眾可以較簡易的方式了解資訊、自行評估。
除設備補助外,亦鼓勵自發自用的再生能源使用 目前部分縣市政府已有提供設置太陽光電發電設備補助計畫,讓有意願裝設的民眾或管委會或設備所有權人等申請。設備補助應是每一縣市政府的基本標配,以增加裝設誘因與降低門檻。此外,光電應該更加普及化,地方政府可針對家用的自發自用微型太陽能板以及搭配儲能設備,有推廣計畫與相關補助。以首爾為例,民眾可在自家窗戶架設迷你太陽能板:政府與廠商合作,由首爾市政府補貼一半經費,民眾只要花費約臺幣一萬元即可裝設,每個月的發電量可以提供一個家庭的冰箱電力所需,以應用於日常生活。
積極媒合在地的公益性案場 地方政府應積極扮演企業、系統商與綠能公益性案場媒合的角色。由於地方政府對於縣市內的公益團體或民間社團較熟悉,需要長期穩定資源挹注的民間團體,能以屋頂太陽光電為標的,主動媒合屋頂與結合企業ESG,並將綠電收益回饋偏鄉社區與弱勢族群。此舉也能將公正轉型議題納入地方能源治理的策略行動,並找出更多利害關係人以媒合相關資源。
地方政府推動公民電廠的實際作法 公民電廠和商業電廠最大的不同之處,在於公民電廠著重價值,而商業電廠著重價錢。對於地方政府來說,推動公民電廠在施政上的意義,在於能讓在地居民能進一步,成為在地參與者,對於政策的穩定度至關重要。然而,公民電廠在臺灣和歐盟甚至日、韓相比,仍在萌芽階段,仍需地方政府的各種支持,才能促使更多市民、社區成為在地綠能的共同推動者。
案例十七:公民電廠的回饋,可以比回饋金更有價值。以臺北市為例,因光電發展潛力因高度都市化受限,因此以公民電廠為政策亮點,將原本公有屋頂只有價格標的設計,修改為最有利標。透過環保團體主婦聯盟捲動在地社區,讓關渡國中的屋頂在2020年成為第一個以公有屋頂為基地,24位市民及NGO共同成為廠長的公民電廠「干豆好」,參與市民共享發電收益。部分收益也以能源教育的等值方式回饋關渡國中,2020年掛表後,主婦聯盟更額外提供資源,和教師們共同開發結合108課綱的能源教育課程、建立能源教室、以及結合即興劇團等多元課程,讓關渡國中在2023年獲得北區「國民中小學推動能源教育標竿學校選拔」銀獎。
公民電廠在臺灣遇到的困境
面對商業電廠的不公平競爭 許多社區在民宅條件的種種限制下(如:違建、產權過於複雜等),或是考慮到選址的公共性、代表性,常會思考或選擇以公有屋頂為施作標的(如:居民共同活動的建物、鄰近公有地、水圳等),但許多地方政府若是僅透過既有公開招標模式進行屋頂光電的施作,在以回饋金高低、價格競標為標準的競爭下,社區因缺乏可和系統商匹敵的資金與資源,難以符合縣市政府的招標門檻,導致失去以社區為主體的公民電廠實作場域。
社區對綠能的誤解日益加深,導致不信任 近年來,因過往營農光電不良案例、地面光電用地爭議頻傳等因素,導致許多居民對於光電充滿負面印象,甚至是深信不實傳言,例如太陽能板造成反光、高熱,進而影響農作物,或太陽能板有電磁波影響健康等。能轉盟能夠理解這些是由於不實資訊而造成的誤解,導致再生能源的推動需要花上更多的溝通成本,也造成公民電廠的推動更加困難。
認同理念但仍需成功案例支持 許多社區居民對於公民電廠的理念相當認同,不過,於參與公民電廠需民眾共同投入資金與時間,在難以跨出第一步,以及擔心詐騙、投資血本無歸等心理考量下,會需要有鄰近地區的成功案例、眼見為憑,才能夠化解疑慮、願意共同投入。
缺乏穩健成長與推動的資金來源 公民電廠的規模不大,通常透過向民眾籌資,作為設置的第一桶金的來源。但若設置成本超過民眾共同集資的金額或要擴大拓展公民電廠,則需要透過和銀行借貸才能達成。不過現況是,許多銀行仍限於固有商業思維或對於公民電廠不甚熟悉,而尚無針對小型案場的借貸機制。
地方政府在推動公民電廠的實際作法 針對上述公民電廠推動困境,能轉盟認為地方政府應由大至小、由廣至深的設立相關目標、推動方針及策略,讓公民電廠成為市民運動。
設定公民電廠推動目標 公民電廠的核心精神是社區參與、能源民主的體現,有著社會溝通的重要角色。地方政府應設定公民電廠推動核心,例如以培養社區韌性、因應災害、促進地方發展與利益共享為出發點;也應設定推動目標,例如一社區一公民電廠,並搭配相關補助措施與輔導機制,以促進社區發展公民電廠,成為社區實踐2050淨零的途徑之一。 此外,公民電廠的推動在地方政策層級可能涉及許多單位,應讓主責單位之外的其他部門共同參與,例如文化局地方創生結合再生能源推動,或是農業局推動再生能源地產地用等,並提供誘因,例如透過中央經費挹注,獎勵推動績效良好的第一線承辦人員或局處。
盤點公民電廠潛在空間,推動示範案例 公民電廠形式的綠電發展模式可更多元,以社區或小範圍為主的公民電廠為例,形式除了屋頂光電,還包括小水力、生質能等,通常規模較小。以屋頂光電來說,合法的屋頂難尋,因此地方政府可盤點公有屋頂,作為公民電廠可能的投入場域;此外,針對小水力等其他形式的再生能源,也應先進行潛力與場域的盤點。公有屋頂的盤點需要跨局處溝通與協調,此外,亦可針對縣內各社區成立公民電廠的條件,包括社區組織、合適場域、媒合廠商等,更主動地找到「有機會成功的案例」。目前公民電廠僅集中在特定縣市而尚未擴散與普及,建議地方政府可建立公民電廠示範案例,起到帶頭示範的功能,增加信任度,讓社區民眾更有意願參與。
成立輔導團隊與建立輔導機制 公民電廠概念的教育推廣、執行和捲動社區民眾參與方法,都需要縣市政府投入、成立跨局處的輔導團隊與輔導機制。包括協助盤點合適屋頂、評估小水力、針對再生能源的誤解或問題進行釋疑、社區陪伴、了解推動困境等,都需要透過輔導團隊來促成更多公民電廠案例。
擬定公有屋頂公民參與或公民電廠的招標條件 目前已有新北市、臺北市針對公有屋頂擬定公民參與集資的公民電廠形式,但推動實務上仍需加強。地方政府應針對縣內公有屋頂的招標設計規範納入公民參與、公民電廠的友善機制,並搭配像是說明會等宣傳,讓市民了解其價值,且建立更多案例,加強推動力度。此外,縣市政府透過公開招標方式可讓社區可以獲得案場的經營權利,但前提是招標的條件設計,須以最有利標,且設定以社區、縣市民為主體,並將在地回饋列為評選時的必要項目,例如,應檢視回饋給社區的方案設計,而非回饋金額。
以培養社區韌性、促進地方發展、因應災害為出發點 再生能源除了發電回饋外,更有助於提升面對極端氣候、戰爭風險的調適能力,因此可以透過社區避難點、關懷據點等,結合再生能源,讓居民可以在緊急時刻,可以透過再生能源盡早恢復生活機能。
協助釋放與整合資源讓社區參與 地方政府可盤點與協助整合相關資源,投入公民電廠的社區參與和資源。例如,用電大戶條款可設計相關機制,使資源投入社區,讓社區更有條件推動公民電廠,像是目前多數要求用電大戶設置再生能源或繳納代金,繳納代金可以專案的方式媒合到社區,讓社區有資源發展再生能源。此外,中央訂有電力開發協助金運用與監督管理辦法,由開發商給予地方政府、鄉鎮公所等的電協金,應在透明化的狀況下,引入像是參與式預算,讓居民在電協金的使用規畫有更多主導權,也可以挹注在公民電廠發展上。
地方政府可運用中央政府的現有資源 地方政府除提供上述協助在地社區資源、誘因等工具外,亦可輔導在地社區、民眾申請中央既有之資源,如經濟部能源署《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或和中央政策結合推動環境部「低碳永續家園」系統推動公民電廠。
經濟部能源署《合作社及社區公開募集設置再生能源公民電廠示範獎勵辦法》 該辦法是依據《再生能源發展條例》而設,目的在於鼓勵公民電廠的發展。目前辦法設計分為兩階段,第一階段提供60萬元,供社區培力、共識建立以及盤點再生能源潛力與空間等活動之用。第二階段針對設置再生能源設備,類似借貸功能,提供上限1,000萬設備費,最高可提供設備費用50%的經費,若社區選擇以躉售,則將會在後續躉購費率中扣還設備費用。縣市政府可結合不同網絡資源,輔導在地社區、社群,申請該辦法,以減少培力等前期成本,及減輕硬體設備之費用。
環境部「低碳永續家園」 111年環境部透過其公有屋頂,標租予「綠主張綠電合作社」,在屋頂架設357片太陽光電板,設置容量為126.7kWp。在其成功推動公民電廠後,環境部於112年啟動「低碳永續家園屋頂太陽光電系統推動策略」,針對低碳永續家園獲得銀級與銅級的社區,啟動盤點千處村里屋頂潛力,並於112年7月底時盤點出約7百處有意願裝設光電的屋頂,其中約8成為公有屋頂。針對此8成公有屋頂,目前環境部委請能源署規劃納入公民參與、保障小規模如綠電合作社等有公民參與實績之廠商等條件的招標文件,提供給縣市政府參考並鼓勵縣市政府採用,以利在地社區共享公有屋頂。
國外公民電廠的推動現況與機制
透過訂定目標,保障公民優先參與 歐洲自2016年開始推動《全歐洲同享潔淨能源》包裹法案(Clean energy for all Europeans package),將消費者置於電力市場與能源轉型的中心,推估至2050年,歐盟45%的能源需求,可由公民電廠供應。蘇格蘭更明訂2030年2GW的公民參與目標,荷蘭則訂定了光電與風力案場要有50%開放給當地社區。 國際推動再生能源趨勢:公民為主
由公有屋頂/地優先推動 國際上推動公有屋頂光電:在地為先
公有屋頂具有指標意義,因此由公有屋頂/地作為市民參與的地點,更能讓公民對在地政策有參與感,如德國有三分之二的綠能合作社是使用公有屋頂。京都府則在2012年推出「京都市地球暖化對策計畫」,並在對策計畫中規劃了「市民協同發電制度」(日文為「市民協働発電制度」)項目,目標為發展地方再生能源及太陽光電,並釋出40處公有建物屋頂,提供公民團體與企業申請建置太陽光電系統。在制度設計上,將公有屋頂的釋出區分為「京都市市民協同發電制度」與「京都市太陽光發電屋頂租用制度」兩個項目,目的是讓市民能以組織的力量,加入發電計畫,讓再生能源的發展能建立在市民協力的基礎上。 為了提升京都的再生能源裝置容量,確保釋出的屋頂都能夠生產太陽光電,在評選時,京都府並未將市民團體與企業的申請案件分開評選,而是在評選的過程中,確保了市民團體加入計畫的機會,包括:
給予人民團體較長的計畫規劃時間
在制度上要求申請者必須規劃環境學習與社會貢獻項目
在環境學習與社會貢獻的評分上,給予企業較高的配分
透過程序上的友善設計,使市民團體能有機會成為公有屋頂的使用者;而京都府在計畫結束之際,排除了建物條件限制與光照條件不佳的3處屋頂,其餘37處公有屋頂均成功媒合,其中有9處由市民團體經營、28處由企業經營。 在屋頂的使用上,並未規劃租金與回饋金等制度,完全以無償方式提供公民團體架設太陽光電。此一根本精神,使京都府的發電計畫相較以往有著不同的意義。為了確保公民團體能夠長遠地經營公民電廠,京都府在制度上也規劃了與公民團體共同承擔風險的責任,包括:
協助市民團體為發電設施投保物產保險
建物因老舊需要修繕時,太陽光電移動費用由京都府
負擔如此以制度規劃減輕市民團體在經營上的風險與壓力,能使更多公民團體願意投入公民電廠的經營。京都府在計畫評選的要項中,也會審慎考量太陽光電在建置過程中,是否選用京都府在地企業,力圖將光電產業效益留在當地,使在地利益極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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