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明定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組成須包含一定比例之民間代表,並涵蓋更多元之公共參與機制
雖然《氣候變遷因應法》第14條已訂定推動會委員應由有關機關、單位首長及氣候變遷因應學識經驗之專家、學者擔任,然而我們認為地方政府應進一步於自治條例明定民間代表之比例,且涵納多元背景之代表。此外,公民參與除了多元組成的推動會、公聽會及近年常聽見的氣候公民大會外,亦有其他多元形式。地方政府應就在地社群的紋理脈絡,建立可以真正與民眾溝通,加深彼此信任與共識的公民參與機制。
案例三之一:《首爾特別市能源政策條例》中要求能源委員會成員組成包含市民團體、宗教界、經濟界、學界、教育界、新聞界等各社會階層代表。
案例三之二:日本島根縣《能源自治基本條例》中,明訂由學者、居民團體、事業團體代表和公開招募的應徵者組成的審議會,可對其能源計畫以及推動相關政策闡述意見,同時也作為政府與在地居民的溝通橋樑,向政府反映居民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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