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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強化財源自籌機制與其他金融工具

淨零政策需要充足且穩定的預算支持，然而根據立法院預算中心2022年的統計，六都自籌財源能力較高，占比約五成，其餘十六縣市則平均不到三成，顯示在多數縣市在僅能仰賴中央不穩定的補助計畫之下，難以具備充足的淨零政策治理量能。因此，地方政府應透過更多的財源自籌管道以及支持性的金融機 制，強健淨零轉型的財政基礎。<br>

能轉盟引用C40城市氣候領導聯盟（C40 Cities Climate Leadership Group）之[指引](https://www.c40knowledgehub.org/s/article/Six-effective-ways-for-cities-to-invest-in-climate-action?language=en_US)，摘錄並翻譯整理出對臺灣較有參考性之以下幾點方向：<br>

1. 遊說中央政府改善融資管道和監管環境
   * 在財務謹慎的前提下要求提高借款限額。
   * 建立公私夥伴關係，讓私營部門參與發展部份的基礎設施。
   * 建立地方綠色基金制度，為永續相關計畫提供經費和融資。
   * 遊說中央政府實施有效的碳定價制度，並將收入用於有助於提升氣候韌性之基礎設施。
   * 鼓勵中央政府審查財政和監管政策，譬如財產稅和各種誘因機制，以評估其對地方政府相關投資的影響。<br>
2. 鼓勵私人投資
   * 建立一個地方層級的綠色銀行，利用公共資金吸引私人投資於再生能源或其他氣候友善的投資。
   * 考慮發行綠色債券、永續債券或社會債券，或讓現有的地方債券更具永續性。
   * 模擬未來的地方發展情境，並制定一個能夠應對這些不同情境的中長期基礎設施與資本投資計劃，讓這種可預測性來幫助私部門提供更好的服務。
   * 與其他地方政府合作促進共同的標準和運作模式，以助於實現規模經濟，創造更多市政聯合採購的機會。
   * 創造新的商業合作模式，讓非政府組織、私營部門和金融業可發揮各自的優勢並相互合作。
   * 與保險業合作，發展防災規劃和相關保險的研究，鼓勵可減少氣候風險的計畫的投資，或創造有助於提升氣候韌性的保險產品。<br>
3. 從化石燃料中撤資並增加對永續項目之投資
   * 制定符合氣候目標的投資原則，並讓利益相關人參與相關的討論與協商。
   * 為投資對象建立排除和納入標準，並確保這些標準易於理解，以助於基金管理者實踐這套標準。
   * 將地方的保險去碳化，篩選出未來沒有化石燃料投資的保險提供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