應規範階段性逐年調降用電大戶的範疇與調升再生能源設置比例

能轉盟長期以來的主張之一,是要求規範用電大戶在能源轉型中承擔再生能源的義務,因此我們建議地方政府在自治條例中,應明文規定符合各縣市產業現況的用電大戶標準,並明訂再生能源義務要求,且應考量轄區內產業特性,考慮階段性逐年調降用電契約容量標準,擴大用電大戶的範疇,並逐年提升調升再生能源的規定設置比例。

在用電大戶的認定上,可以參考用電量、行業類型、能源消耗等因素,劃定明確範疇,使要求更具體可行。目前有部分縣市依照不同等級的用電量,規定不同的再生能源義務,例如臺南市《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即規定800kW以上需有20%的契約容量;500kW等以上則需負擔10%。至於更細緻的用電範疇規範,300kW以下用電戶多是服務業。能轉盟理解地方政府在盤點上並不容易,因此調降的範圍可以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爾後再將逐年調低,或是進行擴大的規劃。

  • 案例七:《臺南淨零永續管理城市自治條例》(2023.1.12草案版本)第十條,經本府經濟發展局公告指定之下列對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於屋頂或本市擇適當場所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1. 用電契約容量達八百瓩之用戶:契約容量百分之二十以上。

    2. 用電契約容量達五百瓩未達八百瓩以上用戶: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

    3. 一定規模以上新建、增建、改建之房舍,屋頂應設置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繳納代金,專供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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