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給臺灣縣市政府的淨零政策建議書
  • 🏞️給臺灣縣市政府的淨零政策建議書
  • 目錄
  • 發行單位介紹|能源轉型推動聯盟
  • 地方淨零政策現況
  • 壹、淨零政策建議書使用說明
    • 一、目的與定位
    • 二、誰適合閱讀這本政策建議書
  • 貳、縣市政府在淨零轉型中扮演的關鍵角色與潛力
    • 第貳部份說明
    • 一、地方政府在淨零轉型中扮演哪些關鍵角色?
    • 二、淨零轉型對地方發展帶來的意義與好處有哪些?
  • 參、臺灣縣市政府邁向淨零的關鍵挑戰
    • 第參部份說明
    • 一、淨零議題專業能力與行政量能不足
    • 二、減量目標缺乏科學基礎評估
    • 三、缺乏預算審核機制及充足且穩定資金來源
    • 四、缺乏系統性的民間參與機制
    • 五、缺乏再生能源開發爭議的預防與協調機制
  • 肆、給縣市政府的淨零政策建議
    • 第肆部份說明
    • 一、制定健全的法治基礎
      • 總則
        • 政策制定應該因地制宜,考量區域發展特性
        • 應明訂中長期目標
        • 應編列氣候預算
      • 治理機制
        • 治理層級
          • 主責淨零之專責單位層級應為副市長以上,且須具備整合跨局處業務之行政量能
        • 公民參與
          • 應明訂在政策制定與執行各階段,皆有資訊公開與公民參與機制
          • 應明定氣候變遷因應推動會之組成須包含一定比例之民間代表,並涵蓋更多元之公共參與機制
        • 公正轉型
          • 應評估淨零轉型政策對在地產業、勞工、社區、脆弱族群之潛在衝擊,並據此規劃政策、制定因應策略
      • 部門策略
        • 綠色運輸
          • 應要求將人本運輸、低碳運輸原則納入都市計畫
          • 應因應在地區域特性強化管制策略,如貨運業、物流業排放量較高之縣市,應要求優先使用電動或零碳燃料車輛
        • 建築能效
          • 應規範公有建築及一定規模以上既有建築進行能耗揭露
          • 應規範不同類型的建築分階段達到一定能效標準
        • 用電大戶再生能源義務
          • 應規範階段性逐年調降用電大戶的範疇與調升再生能源設置比例
    • 二、建立權責充足、具跨局處行政整合量能之專責組織
    • 三、建立完善的氣候預算制度
      • 1. 前期準備
      • 2. 擬定措施並估算成效
      • 3. 編列氣候預算
    • 四、強化財源自籌機制與其他金融工具
    • 五、建立廣泛且具延續性的公民參與機制
    • 六、制度性預防、減緩再生能源爭議
    • 七、深化再生能源的市民參與、市民共享
  • 關於此報告
    • 編輯資訊
    • 免責聲明與使用條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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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肆、給縣市政府的淨零政策建議
  2. 一、制定健全的法治基礎
  3. 部門策略
  4. 用電大戶再生能源義務

應規範階段性逐年調降用電大戶的範疇與調升再生能源設置比例

能轉盟長期以來的主張之一,是要求規範用電大戶在能源轉型中承擔再生能源的義務,因此我們建議地方政府在自治條例中,應明文規定符合各縣市產業現況的用電大戶標準,並明訂再生能源義務要求,且應考量轄區內產業特性,考慮階段性逐年調降用電契約容量標準,擴大用電大戶的範疇,並逐年提升調升再生能源的規定設置比例。

在用電大戶的認定上,可以參考用電量、行業類型、能源消耗等因素,劃定明確範疇,使要求更具體可行。目前有部分縣市依照不同等級的用電量,規定不同的再生能源義務,例如臺南市《淨零永續城市管理自治條例》即規定800kW以上需有20%的契約容量;500kW等以上則需負擔10%。至於更細緻的用電範疇規範,300kW以下用電戶多是服務業。能轉盟理解地方政府在盤點上並不容易,因此調降的範圍可以由主管機關訂定之,爾後再將逐年調低,或是進行擴大的規劃。

  • 案例七:《臺南淨零永續管理城市自治條例》(2023.1.12草案版本)第十條,經本府經濟發展局公告指定之下列對象,應依下列規定比率於屋頂或本市擇適當場所設置太陽能光電系統、儲能設備或購買一定額度之再生能源電力及憑證:

    1. 用電契約容量達八百瓩之用戶:契約容量百分之二十以上。

    2. 用電契約容量達五百瓩未達八百瓩以上用戶:契約容量百分之十以上。

    3. 一定規模以上新建、增建、改建之房舍,屋頂應設置百分之五十以上之太陽光電發電系統。

    未依前項規定辦理者,應繳納代金,專供再生能源發展之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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